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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 第29416篇《法学家》 2015年第3期
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
作者:武腾 中央财经大学 
标签: 代理   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内容摘要
 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人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关键词
任意拍卖;居间合同;代理效果二元;论违约责任;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有关出卖人界定的实践困惑和理论分歧
(一)立法释义中的矛盾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三)部分地方法院判决中的认定
(四)学说上的分歧
二、拍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再界定
(一)界定三方法律关系的原则
(二)对我国拍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澄清
1.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合同
2.委托人与 买受人之间的关系
3.拍卖人与竞买人(包括买受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
4.拍卖人的利益冲突问题
三、代理效果二元论与出卖人身份的类型化
(一)对代理效果一元论的质疑
(二)代理效果二元论的提出
四、对《拍卖法》第40条第1款和第61条第1款的解释
(一)《拍卖法》第40条第1款的解释方案
(二)《拍卖法》第61条第1款的解释方案
结论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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