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 第29422篇《法商研究》 2013年第1期
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
破产法;破产撤销权;托管债务人;偏颇行为;多重抵押;浮动抵押;
结构框架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二、多重抵押担保中撤销利益的保留问题
(一)多重抵押中撤销利益的处置模式
(二)破产程序中多重抵押之撤销利益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的合理性
三、到期债务个别清偿撤销的抗辩事由
(一)对到期债务的清偿发生在债务人形成破产原因之前
(二)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助理编辑)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