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6日 第29427篇《政治与法律》 2015年第2期
论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
内容摘要
现行破产法对债权调查和确认制度重视不够,在文本中将其归入债权申报一章。事实上,债权申报、债权调查和债权确认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三个独立的程序性制度,债权申报是债权调查和确认的前提,债权调查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的查证;债权确认是指通过特定程序明确债权额,该债权额将作为破产分配的根据。债权调查不是债权确认的附属制度,其独立性地位应当为立法肯定并加以完善。在准确把握三项制度的性质的基础上,需要在把求偿权申报改为追偿权申报、增加延展申报、明确破产调查人法律地位、完善债权等质化等方面对我国破产法规则作出改进和补充。
关键词
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的调查;破产债权的确认;
结构框架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特质及申报规则
(一)申报期限
(二)申报方式
(三)申报对象
(四)申报内容
(五)申报范围
二、关于特殊债权的申报
(一)连带之债中债权的申报
(二)求偿权的申报
(三)附担保物权的债权的申报
(四)未确定债权的申报
三、债权申报的效力
(一)对已申报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未申报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债权申报接收人的效力
四、破产债权的调查
(一)债权调查人
(二)债权调查日
(三)债权调查的内容
(四)债权调查的方式
五、破产债权的确认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方式
(二)破产债权确认的内容
(助理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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