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 第29429篇《苏州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
“骗贷逾期未还”纠纷案中的姓名权私法功能与启示——对新型人格权“信用权”的一点质疑
内容摘要
假冒、盗用权利人姓名骗取贷款后逾期未还,在侵犯了权利人姓名权的同时,亦侵害了信用利益,而这部分权益在现代人格权理论中属于信用权调整范围。但在实践中,法官适用姓名权条款同样保障了权利人信用利益,尽管其存在着预期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但这与我国是否需要设立独立的信用权并无必然联系。在尚未就新型利益权利化基础问题达成共识前,不宜仅因理论的证成而推导出其立法存在之必然,以免给司法实践造成新的法律适用困扰。
关键词
姓名权 ;信用权 ;姓名权私法功能 ;社会记忆 ;法律涵摄;
结构框架
一、调研案件梳理
二、法律涵摄解构
(一)关于停止使用姓名的法律适用评析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评析
(三)关于银行责任的法律适用分析
(四)关于经济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评析
三、裁判思路分析
四、私法功能发现
(一)本案中的姓名权社会记忆利益利用功能
(二)社会记忆利益利用功能的理论溯源:姓名权私法功能
五、启示:慎重对待新型(新兴)权利
(实习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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