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6年1月7日 第29430篇《山西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
论代理权的授予行为
作者:汪渊智 山西大学 
内容摘要
代理权的授予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内部授权与外部授权两种。代理权的授予,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并且无需与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形式相同。授权意思表示的瑕疵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各有差异。代理权是否有效授予取决于原因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无效时,代理权也随之消灭。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不产生债的效果,因而在立法上无需规定于债法中。
关键词
代理权; 授权行为; 授权意思表示;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结构框架
一、授权行为的性质
(一)双方行为说
(二)单独行为说
二、授权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授权的形式
(二)默示授权的形式
三、授权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通谋虚伪授权
(二)因错误而授权
(三)因被诈欺而授权
四、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
五、授权行为是否为债的发生原因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六、结论


(实习编辑:王爽)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何颖来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