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第29456篇《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年第5期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的四个关系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新开启,不仅是我国法治强国梦想之舟的重新扬帆启航,更是我国法治进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性质的大工程。民法典的编纂需要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的支撑。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具有二十一世纪特质的共识之下,我们需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提高民法典的编纂质量上。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首先从理论上解决如下几个重要关系,即未来民法典与现行立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习惯的关系、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与法学家及立法工作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如果在理论上依然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民法典编纂的质量就难以保障。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关系; 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
结构框架
一、未来民法典与现行立法的关系
(一)体系化思维
1. 体系化思维之解意
2. 以 “典” 彰显的体系化思维: 从法的历史之视角的观察与思考
3. 民法典编纂中体系化思维的定位
(二) 科学化思维
1. 科学化思维之解意
2. 问题的提出
3. 对刻意求新却非科学化思维的警惕:以 “法律行为” 术语争论为例
4. 法律中的定义之避免
二、民法与商法、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一)“民商合一”与 “民商分立”的模式选择:百年难题
(二)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最古老的与最现代的法律规则之融合模式的选择
三、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社会习惯与民法典编纂的关系
(一)法学理论与民法典的编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司法实践与民法典的编纂:整合与填补
(三)社会习惯与民法典编纂:筛选与汲取
四、法学家、立法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的关系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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