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 第29505篇《法律适用》 2014年第10期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关键词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非讼程序;更正登记;形式拘束力;
结构框架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与不动产权属确认
(一)《物权法》之前的不动产登记及其实践
(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土地总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二、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规则
(一)不动产登记不是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在权属确认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房地关系对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影响
三、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程序规则
(一)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
(三)不动产权属确认的程序选择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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