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 第29550篇《法商研究》 2014年第1期
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检讨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关键词
物权法;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必要费用;有益费用;
结构框架
一、《物权法》第243 条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困境
(一)《物权法》第243 条的立法缺陷
(二)《物权法》第243 条的司法困境
二、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的正当性基础
(一)无权占有及其支出的费用界定:类型化分析
(二)无权占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正当性基础: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
(三)无权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正当性基础: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
(四)无权占有人均不应享有奢侈费用求偿权
三、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的限度
(一)必要费用求偿权的限度:实际支出
(二)有益费用求偿权的限度:以善意、恶意的区分为维度
四、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适用关系
(一)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的适用关系
(二)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无因管理之债的适用关系
五、结语
(助理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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