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 第29526篇《重庆大学学报》 2016年第1期
人格与人格权立法模式探讨
内容摘要
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
人格;人格权;立法;民法制度;
结构框架
一、从人格、权利能力到人格权的确立
二、人格权应该具有的基本属性和内容
(一)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定权利,不是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是与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人身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
(三)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不是人格利益
(四)人格权的内容应作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侵权法上的理解
三、人格权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对各国立法模式的分析与评价
(二)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创新
(助理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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