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7日 第29531篇《法学研究》 2015年第4期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内容摘要
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一词,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所有制,也是法学上的一种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权能构造和权利外观上,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上和民法上并不存在差异。但在功能上,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确实有特殊性,它不能为国家或政府的"私利"存在,而必须“为公民自由和自主发展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2款,赋予国家获得特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资格。具体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依赖于法律对宪法上述条款的具体化和立法形成,在法律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之前,特定自然资源属于没有进入物权法/财产法秩序的社会共有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对于这种共有物,国家可以基于主权以及由主权衍生的行政管理权来设定开发和使用规则,但不能作为所有权人获得相关财产性收益。
关键词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所有权理论;宪法解释;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现有的解释方案及其问题
三、本文的解释方案
(一)“国家所有”是一种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的功能特殊性
(三)国家所有权规范与国家所有权术语的区别
四、通过立法形成具体化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种类和范围有待立法形成
(二)国家所有权行使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的立法形成
(助理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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