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 第29560篇《北方法学》 2016年第1期
放弃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与协调——以《物权法》第29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为中心
内容摘要
《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是为了避免遗产权利处于无主状态,基于填补遗产权利真空所设。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承认或放弃继承期间所抛弃者,既非既得的财产所有权,亦非承认继承后的继承既得权,而是有转变为支配权的继承权可能的 “形成权的继承权”。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应明确为个人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
关键词
放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遗产分割;赠与;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放弃继承自由与《物权法》第29条是否存在冲突
(一)当然继承主义与放弃继承自由
(二)放弃继承的期间
(三)放弃继承之标的
(四)《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
三、因继承或遗赠所得财产之法律性质
(一) 个人财产说
(二)共同财产说
(三)折中说
四、结论
(助理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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