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2日 第29619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1期
国家所有和国家所有权——以乌木所有权归属为中心
内容摘要
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并非所有财产都应采取国家所有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个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在乌木情形中,对乌木挖掘的负外部性的消除不应将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制方式实现,相关的私法规范应据此予以解释,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乌木不能由国家直接享有或取得所有权。
关键词
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规制;埋藏物;乌木;
结构框架
一、乌木归属国家所有的可能依据及反驳理由
(一)文物、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或其他自然资源
(二)天然孳息
(三)埋藏物
(四)无主物
(五)总的评论
二、国家所有权的法秩序阐释
(一)宪法中的国家所有
(二)宪法秩序中的私法国家所有权
三、乌木情形中的国家所有权
四、相关私法规范的解释
五、结论
(责任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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