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 第29649篇《法学论坛》 2014年第1期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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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就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国法律虽然采整合模式,但相对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其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物的瑕疵、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尽到了检验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所享有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包括: 请求修理、请求再交付、请求减价、主张解除合同以及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另外,瑕疵担保请求权应当可以与买受人基于其他法律规定享有的一些权利并存,包括基于欺诈和重大误解而享有的合同撤销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关键词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请求权;违约责任;
结构框架
一、制度定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次类型
二、责任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物的瑕疵
(二)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尽到了检验和通知义务
(三)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
(四)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法律后果: 瑕疵担保请求权及其与买受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买受人享有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瑕疵担保请求权与买受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关系
(助理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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