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 第29695篇《政治与法律》 2016年第3期
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人格权权利地位的法理证成
内容摘要
局限于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意思之力的传统认识,人格权被认定为消极性法益而非民事权利。虽然意思力是民事权利的核心属性,却非其唯一属性。随着社会连带和社群合作理念的兴起,民事权利被认为是客观价值的主观化表达,具备了客观价值的属性。民事权利的具体构造就是由意思力和客观价值双重属性相互作用与限定所形塑的,因此,意思力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并非判定民事权利地位的考量因素。虽然人格权的意思力因受浓厚客观伦理价值的限制而表现得非常有限,但其作为人格权实现其发展人格功能的必要手段而成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格权在法理上能够作为主观权利。在人格权的司法实践和学理上,人格权已经具有了防御性请求权、精神性的自我决定权和财产性的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等积极的意思力成分,真正成为了主观权利。
关键词
民事权利;意思力属性;客观价值属性;人格权;法理证成;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人格权能否作为权利的争议
二、权利作为个人自主实现其利益的意思力属性
三、民事权利作为客观法律秩序与法律价值的属性
(一)社会连带与社群合作理念是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属性出现的基础
(二)宪法基本权利属性新发展对民事权利客观价值属性产生推动
(三)民事权利具有客观价值秩序的属性
(四)民事权利通过其客观价值属性实现与法律整体秩序的融合
四、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相互作用与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可能性
(一)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使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兼顾实现
(二)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由其两种属性相互作用所形塑
(三)人格权具有作为民事权利的可能性
(四)反对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疑虑可以得到消除
五、客观法律价值的变迁与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地位及构造
(一)人格发展价值的凸显与人格权民事权利地位的确立
(二)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地位与构造
(三)因伦理价值浓度不同各种人格权的意思力样态呈现差异类
(实习编辑:吕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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