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 第29743篇《清华法学》 2016年第01期
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
内容摘要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是水权取得制度的核心。我国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现行规则简单、笼统且欠缺司法操作性,导致用水冲突频发,需借鉴先进的现代水权许可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思路是,在水权取得过程中融入行政许可因素以修正“在先占用规则”,即法律结合“用水目的与申请时间”的考量以确定水权取得的具体优先位序。总的原则是,无论水资源是否充足,法律须以“申请时间”作为确定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基本依据;水资源不足时,要优先考虑“用水目的”位序高者的利益,必要时可通过补偿损失的方式换取在先申请者的应得水权。
关键词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河岸权规则;在先占用规则;水权许可;
结构框架
一、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困境
(一)我国现行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缺陷
(二)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适用的司法困境
1. 我国水权取得纠纷的主要特点
2. 我国水权取得纠纷的主要法律争议焦点
二、构造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规则参照:现代水权许可制度
(一)传统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
1. 以土地位置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传统规则
2. 以占用时间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在先占用规则”
(二)基于“在先占用规则”修正而兴起的水权许可规则
1. 行政许可介人水权取得位序的合理性
2. “在先占用规则”与水权许可的契合之处
3. “在先占用规则”需要修正的主要理由
4. 经由水权许可确立水权位序之立法例的盛行
(三)水权许可模式下的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
1. 水权优先位序的立法明确
2. 水权许可模式下水权位序的例外情形
3. 水权许可模式之下的水权优先位序具体确定
三、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的具体建构及其适用
(一)水权许可下水权优先位序的立法确立
1. 水权优先位序的立法明确
2.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例外
(二)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实践运用:用水目的与水权申请时间的结合
(三)水权取得优先位序之创设对实践困境的具体回应
四、结语
(实习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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