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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日 第29718篇《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第1期
赔礼道歉责任与法人名誉权的救济
作者:蔡立东 吉林大学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为蔡立东、杨晔。
      赔礼道歉责任作为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在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普遍适用。司法实践对赔礼道歉的具体功能认识模糊,学界则认为该责任的功能在于弥补精神损害,法人因不具有精神从而不得请求赔礼道歉。确认赔礼道歉能否作为法人名誉权的救济方式,不应当以法人是否具有精神为抉择标准;而应当考察法人名誉权保护与赔礼道歉功能的关系,兼顾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利益。赔礼道歉作为衡平性责任,能够适用于救济法人名誉权,但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
关键词
法人名誉权;赔礼道歉;责任;精神损害;公开道歉;利益平衡;
结构框架
一、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分析
(一)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作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手段
(二)法院将赔礼道歉作为独立的责任承担形式
二、赔礼道歉责任与法人名誉权救济的学理主张及其反思
(一)赔礼道歉是否适用于救济法人名誉权的学理主张
(二)对学界主张的反思
三、法人名誉利益的保护与赔礼道歉责任的功能定位
(一)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内容
(二)赔礼道歉责任的功能定位
四、结论:赔礼道歉责任在法人名誉权纠纷中的适用条件


(实习编辑:黄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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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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