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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 第29722篇《时代法学》 2016年第1期
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作者:刘耀东 辽宁师范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关键词
不动产;夫妻财产制契约;物权变动;法定财产制;
结构框架
一、我国《婚姻法》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解释
(一)选择式约定财产制
(二)独创式约定财产制
二、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采“限定式约定财产制”之立法例——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采“独创式约定财产制”之立法例——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
(三)我国现有学说理论——不动产登记的弱化与谦抑
三、另一种解释路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四、结论


(实习编辑:吕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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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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