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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 第29723篇《河北法学》 2014年第3期
中国物权概念的反思与批判
作者:申惠文 郑州大学 
内容摘要
中国物权概念具有模糊性、相对性和僵固性,存在物权内涵与外延的背离、形式物权与观念物权的矛盾、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采纳物权的概念,符合主流民法学界的知识结构,是历史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继续沿用《民法通则》财产权的概念,广泛使用参照的立法技术,亦能解决问题。《物权法》中财产概念的使用频率高于物权,用益物权实质是用益财产权,担保物权实质是担保财产权。物权法应当解读为财产法,定位于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的基本法。吸取采纳物权概念的教训,尊重现有的立法资源,未来没有必要制定债权总论。
关键词
物权法;财产法;债法总则;用益财产权;担保财产权;
结构框架
一、中国物权概念的矛盾和冲突
(一)物权内涵与外延的背离
(二)形式物权与观念物权的矛盾
(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
二、中国采纳物权概念的优势
(一)技术层面的优势
(二)社会层面的优势
(三)知识层面的优势
三、中国不采纳物权概念的理由
(一)创设物权的概念,形成物权法总则,实质意义不大
(二)坚持所有权三分法,就不宜创设上位的物权的概念
(三)简单创设用益物权的概念,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土地利用问题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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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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