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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 第29771篇《河北法学》 2015年第4期
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与批判
作者:申惠文 郑州大学 
内容摘要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能和经营权能,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不符合基本的法理。所有权是法律概念,而承包权和经营权不是法律术语,因此农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法学家应当充分参与中央改革决策,运用法律思维界定农地的权利结构。农地三权分离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代耕、反租倒包、联营、抵押、入股、股份合作和信托等多种方式实现流转。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法学;
结构框架
一、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逻辑悖论 
(一) 农地所有权与农地经营权
(二) 农地承包权与农地经营权
二、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 农地流转的实践需求
(二) 权能分离的理论误导
(三) 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
三、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制度构建
(一) 明确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
(二) 明确集体成员的成员权
(三) 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态
结论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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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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