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6年4月28日 第29795篇《法律科学》 2016年第2期
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
作者:刘士国 复旦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规定主体人格,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一编或章调整人格尊严关系。主体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相区别是民法发展趋势。人格尊严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产生其他人格权的本源性权利。隐私权、环境人格权、信息控制权、患者自己决定权和知情权、信用权等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人格权法独立的基础。人格两分是人格权立法的科学依据。制定人格权法,有利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立法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一致;正确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民事基本法以及特别法的关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和生命伦理。
关键词
人格;主体地位;尊严关系;人格权;
结构框架
一、以往争论的症结
二、主体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相区别是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
三、人格尊严的民事权利属性
四、人格尊严与人格权法在当代的发展
(一)环境人格权
(二)医事法的发展与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
(三)生存权、 社会保障与人格尊严
(四)法人人格权的发展
五、人格两分是解决我国司法与立法困境和理论困惑的科学依据
六、规定调整人格尊严关系的人格权法的意义
七、制定人格权编或章的立法原则
(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的立法原则
(二)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三)人格权法与民法其他各编相协调原则
(四)正确处理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原则
(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生命伦理原则
八、结论与建议


(实习编辑:吕俏然)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王爽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