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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日 第29832篇《烟台大学学报》 2015年第1期
强制拍卖的两个问题研究
作者:陈本寒 武汉大学 
内容摘要
作者:陈本寒,刘韡
      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基本措施。在对强制拍卖进行研究时,其形式与法律效力是重要部分。强制拍卖的形式主要有法院自主拍卖与法院委托拍卖两种,在我国强制拍卖中法院主要是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在租赁关系中的强制拍卖法律效力适用是现实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方面,从租赁物查封、拍定人对于拍卖物上租赁权的继受以及抵押权人除去租赁权这三点上分析其效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关键词
强制拍卖;形式;法律效力;
结构框架
一、强制拍卖的形式及人民法院的地位 
二、租赁物强制拍卖的法律效力 
(一)租赁物查封 
(二)拍定人是否须继受租赁合同 
(三)抵押权人之除去租赁权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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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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