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 第29837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05期
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修正
内容摘要
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两种不同制度设计。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并没有承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而是将不动产纳入了善意取得制度中。这一保护模式不仅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体系相矛盾,而且其规定本身模糊不清。因此,应当以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取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在《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衔接问题上,考虑到夫妻关系的伦理性、夫妻共有财产登记的特殊性以及隐名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需要,应当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予以修正,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交易安全;夫妻共有不动产;
结构框架
一、两种不同的信赖保护机制: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
二、我国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模式及存在的缺陷
(一)《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公信力抑或推定力
(二)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存在的缺陷
三、公信力的坚持:制度基础与社会需求
(一)现行法为登记公信力的确立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交易安全和效率需要登记公信力制度
四、公信力的修正:夫妻共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公信力制度适用于婚姻关系的障碍
(二)夫妻共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
五、结论
(实习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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