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 第29868篇《现代法学》 2014年第1期
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内容摘要
为标的物的不适约确定一个合理通知期间,德语区近年来兴起的经验是以“慷慨的一个月”为大致平均基准,美国法上则是以出卖人是否可能遭受“不利益”为政策指引。前者着眼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但也因过于固定而受到批评;后者具有较强的个案适应性,不过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影响较差。应承认通知期间规则背后有多元的制度目标,包括保障出卖人及时补救、搜集有利自身的证据和减少违约损失等。这些政策根据主要可归结为保护出卖人免受不合理的实质不利益。我国适宜构建以有关“不利益”的政策为根本指引,以相对固定的起始范围为辅助工具的合理期间确定模式。《买卖合同法解释》罗列了诸多确定合理期间的考量因素,其中的位阶和内容值得厘清。
关键词
合理期间;慷慨的一个月;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
结构框架
一、“慷慨的一个月”基准的兴起
(一)德国法的严格规则及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
(二)“慷慨的一个月”基准的形成和发展
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的发展
(一)现行美国违约通知规则及其早期根由
(二)有关“不利益”政策的成熟与UCC第二编的修正
(三)围绕 CISG 第39 条的美国学者立场
三、我国“合理期间”确定的政策指引和操作方法
(一)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作为根本指引
(二)检验、通知期间之和长于“慷慨的一个月”
(三)为合理期间提供有一定“宽裕度”的“起始范围”
(四)《买卖合同法解释》中罗列因素的位阶与内容澄清
四、结论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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