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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日 第29895篇《比较法研究》 2016年第02期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依据广泛分享的共识,法律行为制度将成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围绕如何设计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表达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自由及其限制这一核心价值判断问题的基本看法,还涉及到不少事关民事立法质量的立法技术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应当在现行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丰富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不再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不再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整合认定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以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 
关键词
尚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共利益;
结构框架
一、建议之一:丰富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
(一)需要认可尚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独立类型
(二)需要认可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独立类型
二、建议之二:不再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三、建议之三:不再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建议之四:整合认定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
(一)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因严重违法而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五、余论


(实习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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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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