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 第29931篇《时代法学》 2015年第3期
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比较考察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罗丹,李先波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漫长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法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通过比较观察各国民法不难发现:这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些特殊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规定,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差异即其表现之一。普通法系创立了因误解法律授予的利益不可返还这一规则;而大陆法系则认为因误解法律而支付的钱财可以要求返还。两大法系国家对相似案件的司法判决理由不同,但判决结果却一致: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予支持。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误解法律情形下授予的利益不可返还。
关键词
不当得利;法律上的错误;事实上的错误;利益返还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罗马法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
二、英美法系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
(一)英国法的相关规定
(二)美国法的相关规定
三、大陆法系误解法律情形下的利益返还
(一)德国法的相关规定
(二)大陆法系中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比较的结论:异曲同工
五、关于完善我国不当得利立法的建议
(实习编辑:程炳坤)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