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 第29948篇《法学评论》 2015年第01期
我国疫苗伤害救济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想
内容摘要
疫苗伤害救济事关公共安全。我国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窄、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等问题。美国和德国分别代表着直接救济和侵权救济模式。两者各有优劣。我国应当采取直接救济模式,但辅之以追究相关责任人侵权责任。救济应当不问过错,构建救济基金制度,完善救济程序,实现快速、便捷、确定和慷慨救济的目标。
关键词
疫苗伤害;预防接种;救济;补偿;
结构框架
一、我国疫苗伤害救济的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之疫苗伤害救济制度
(一)美国法
(二)德国法
(三)台湾地区
三、疫苗伤害救济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国家直接补偿为主
(二)侵权责任为辅
四、预防接种疫苗伤害直接补偿制度的构想
(一)扩大补偿范围
(二)建立救济基金
(三)完善救济程序
(实习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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