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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 第29968篇《北方法学》 2016年第03期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总则——与德国民法比较
作者:魏振瀛 北京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关键词
民法总则;法律关系;权利;责任;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分析
(一)德国民法典的“权利体系”
(二)形成《德国民法典》“权利体系”的背景
二、我国民法体系的分析
(一)我国民法“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的形成
(二)形成我国民法体系的社会与理论背景
三、关于设”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一章的建议
四、两种立法思路与责任概念差异的比较分析
(一)民法典以权利为核心还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
(二)责任与义务是同义词还是相异词
(三)责任与债结合还是责任与债分离
(四)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功能
结论


(实习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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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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