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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8日 第30015篇《政治与法律》 2015年第08期
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作者:郑志峰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对损害发生都有直接原因力,对应的责任形态分别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都使用“第三人”概念,但也存在本质区别。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中,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来自第三人,实际加害人与损害之间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本质上是单独侵权行为,而竞合侵权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原因力结构发生变化时,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之间可以互相转化。
关键词
竞合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行为形态转化;补充责任;
结构框架
一、竞合侵权行为的提出
二、对前述诸多观点的质疑
三、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重构
(一)竞合侵权行为的再造
(二)竞合侵权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四、结语: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应理论的再梳理


(实习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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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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