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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4日 第30016篇《现代法学》 2015年第01期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作者:郑志峰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张力,郑志峰
一、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概念缘起
二、对杨立新教授有关第三人侵权行为观点的质疑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再造
(一)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类型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四、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责任形态的具体阐释
(一)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的相关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中的相关规定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责任形态的总结性描述


(实习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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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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