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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4日 第30017篇《河北法学》 2015年第05期
中止抑或不完成:诉讼时效完成障碍之婚姻关系——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作者:郑志峰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夫妻婚前互负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混同灭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有互负债务的可能与必要,诉讼时效制度仍有适用余地。然而,时效制度预设的主体对立前提与夫妻不分彼此的现实矛盾,其追求的权利效用观也与婚姻关系强调的伦理义务观抵牾,致使时效制度在婚姻关系中无法为通常完成。域外法制多将婚姻关系纳入时效完成障碍体系中,具体包括不完成和中止两种规制模式。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未对婚姻关系做适切调整,立法层面应予以回应,可将其纳入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
诉讼时效完成;婚姻关系;不完成;中止;完成障碍;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张力,郑志峰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之间互负债务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证成
三、婚姻关系应为诉讼时效完成障碍事由之辩护
四、婚姻关系纳入诉讼时效完成障碍之构想
结语


(实习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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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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