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 第30083篇《法律适用》 2016年第5期
物权登记的效力及其法律适用——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解析
内容摘要
不动产登记无确权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区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所涉及的民事诉讼纠纷与行政诉讼纠纷的界限。第6条实际上针对的只应是申请并已由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普通债权人。
关键词
物权登记; 确权效力; 特殊动产; 物权法解释;
结构框架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
(一)相关诉讼纠纷的分界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无确权效力
(三)因登记基础行为发生的争议可以并入行政诉讼审理的质疑
二、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
(一)概说
(二)具体解释
(三)结论
(实习编辑:黄宇璐)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