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 第30079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土地发展利益的物权法调整模式
内容摘要
作者:蔡立东,姜楠
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 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关键词
土地发展利益; 土地发展权; 物权法;
结构框架
一、土地发展利益调整的域外经验: 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影响与认知
二、土地发展利益调整的本土问题: 理论争议及模式选择
三、土地发展利益调整的基本架构: 归属﹑类型化及实现路径
(一)土地发展利益的归属
(二)土地发展利益的类型与实现路径
四、结论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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