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第30090篇《法学》 2015年第09期
劳务派遣中雇主替代责任之检讨——兼评“不真正补充责任”
内容摘要
对于劳务派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采“双重劳动关系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皆为劳动者的雇主。无论是依据“利益与风险一致说”、“手臂延长说”,还是依据“控制力说”,用人单位都有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理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如此才能充分救济受害人,平衡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才符合现代侵权法中雇主替代责任理论的价值取向,规范当前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不真正补充责任没有存在的法律根据,也无明显的制度优势,不存在扩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关键词
劳务派遣;共同雇主;雇主替代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补充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潜在结论
二、有关用人单位两个潜在结论之证伪
(一)对用人单位并非劳动者雇主结论的批判
(二)对用人单位没有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之观点的反驳
三、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之证成
(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共同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
(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具体制度构造
四、不真正补充责任理论之评述
(一)不真正补充责任概念的提出
(二)对不真正补充责任功能价值的质疑
(三)对不真正补充责任扩展适用的质疑
(实习编辑:苏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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