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 第30122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05期
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
内容摘要
法人概念最初为私法中的概念,公法中的法人概念系对民法中法人概念的借用,但二者指称的意义不同。私法与公法中两个指称意义不相同的法人概念并存,导致包括法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指称价值的丧失、法人概念体系化的矛盾和困难等体系构建上的问题。坚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在现行理论和制度体系之下更具可行性、更符合法律人格的相对性理论,应坚持法人概念私法性并在此前提下实现法律主体概念的体系化。
关键词
法人;公法;私法;本源;法律概念;
结构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法人概念的司法本源及其嬗变
(一)法人一词初始纯为司法概念
(二)国家法人地位的确立导致法人概念扩张至公法领域
三、 法人概念的公法扩张存在严重的体系性问题
(一)导致法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指称价值的丧失
(二)导致法人概念体系化的矛盾和困难
(三)导致我国实践中法律主体地位认定上的混乱
四、 法人概念私法性的重申
(一)坚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在现行理论和制度体系之下更具可行性
(二)坚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更符合法律人格的相对性理论
(三)坚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于我国推行法治目标下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五、 法人概念私法性前提下的法律主体体系化图景
(实习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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