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2日 第30125篇《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4期
论国家治理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两岸四地的比较为中心
内容摘要
台湾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市县地政机关,隶属所谓“内政部”。澳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物业登记局,隶属法务局。法务局还设立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民事登记局和公证署等。香港早期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田土注册处,与公司登记所、商标登记所、信托管理处和婚姻登记处等合并,称为登记总署。香港现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土地注册处,以自负盈亏的模式经营。大陆借鉴台湾经验,在国土资源部地藉管理司设置不动产登记局,只是过渡性的方案。未来应借鉴澳门法务局和香港登记总署经验,将不动产登记机构、商事登记机构和婚姻登记机构等统一设置。适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商事登记法和民事登记法等,成立民商事登记局。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商事登记中的作用。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局;民商事登记局;
结构框架
一、大陆不动产登记机构选择的争议
(一)土地管理部门说
(二)房屋管理部门说
(三)不动产登记局说
(四)法院说
(五)司法局说
(六)事业单位说
(七)社会中介说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他民商事登记机构
(一)台湾
(二)澳门
(三)香港
(四)大陆
(五)小结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
(一)台湾
(二)澳门
(三)香港
(四)大陆
(五)小结
四、结论
(实习编辑:黄哲雅)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