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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6日 第30142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
论检查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作者: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现实需要。但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需要妥当处理公益诉权与行政权和社会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权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上具有主导性,应避免检察监督权与环境行政权失 衡。由于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的“最终
启动者”地位,还应防范检察机关过度干涉社会公众的诉权。为此,需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对象选择、诉讼范围划分、诉讼顺序安排、诉讼权利限制、与刑事公诉衔接配合等方面进行不同 于普通民事诉讼与一般公益诉讼的设计安排。
关键词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
结构框架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现实需要
二、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与环境行政执法权之间的互动关系
三、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与环境行政执法权之间的互动关系
四、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
五、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选择与建议
(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选择
(二)诉讼范围的划分
(三)诉讼顺序安排
(四)诉讼权利限制


(实习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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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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