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第30149篇《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02期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将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定义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客体之上存在的一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通过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在私法关系中的应然定位,以民事主体的基本原理构建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群体性主体,农民、农户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个体性主体,还原其私法权利主体之法律品格,最终有效实现我国农民的集体土地收益权。
关键词
集体土地收益权;权利主体;农村集体;农民;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缘起:分散的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
二、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在私法关系中的应然定位
(一)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是私法规范调整的民事主体
(二)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直接参与收益权的外部与内部法律关系
(三)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具有不变的内核
三、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之构建
(一)农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群体性主体
(二)农民、农户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个体性主体
(三)国家不应成为隐性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
(实习编辑:苏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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