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1日 第30192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侵权法的融合
内容摘要
惩罚性赔偿与大陆侵权法补偿性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相冲突。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功能等同论、损害赔偿不足论和私人执法报酬论可以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不能与大陆法的理论相契合。我国应当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为特别赔偿金制度,以在不违反补偿性原则的基础上发挥该制度的威慑功能和协助执法功能。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矫正正义;特别赔偿金;
结构框架
引言
一、 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态度
(一) 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接受
(二) 大陆侵权法对惩罚性赔偿的排斥及其根源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既有法律理论的融合
(一) 精神损害赔偿与部分惩罚性赔偿功能等同论
(二) 受害人损害补偿不足论
(三) 私人协助执法报酬论
三、 展望:特别赔偿金制度的建立
(一)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由
(二) 从惩罚性赔偿金到特别赔偿金
(三) 特别赔偿金的类别
四、代结论:特别赔偿金的立法建议
(实习编辑:陈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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