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 第30197篇《中国法学》 2016年第3期
机动车自愿责任险排除连带赔偿责任
内容摘要
如机动车自愿责任险约定“按份赔付”,而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行为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份额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产生了很大争议。基于对连带责任的可保性、“按份赔付”条款的性质、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条款的订入与效力、代位追偿是否可行以及自愿责任险与强制三责险差异的分析,认为“按份赔付”条款不应受到否定,而该得到认可。
关键词
可保性;自愿保险;连带责任;按份赔付;直接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连带赔偿责任与保险危机
三、 自愿责任险中的“按份赔付”
(一) 从保险人角度观察
(二) 从享有直接请求权的第三人角度考察
四、 依格式条款规则进行审视
(一)“按份赔付”属于意外条款
(二)“按份赔付”条款无效
(三)“按份赔付”与对价平衡
五、保险人应以代位求偿化解连带责任负担
(实习编辑:陈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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