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 第30171篇《河北法学》 2015年第8期
论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民商事登记局
内容摘要
不动产登记局不能解决财产权登记的统一,不能解决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的统一,不能解决公司登记与社会团体登记的统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是目前改革的成果,设立财产登记局是下一步改革的目标,设立民商事登记局是远期改革的目标。保护第三人的私权公示理论、政府机构设置的大部制理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数据理论,是设立民商事登记局的理论基础。德国民商事登记集中在基层法院,日本民商事登记集中在法务局。我国民商事登记错误,采取行政诉讼主导的救济制度,行政监管色彩较强,不符合私权登记的本质要求。基于整体化改革思维,我国未来民商事登记局应当定性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采取中央垂直管理体制,设置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商事登记官制度。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局;国家治理;民事登记;商事登记;民商事登记局;
结构框架
一、 民商事登记局的实践需求
(一) 不动产登记局的局限性
(二) 财产登记局的必要性
(三) 民商事登记局的必要性
二、 民商事登记局的理论基础
(一) 保护第三人的私权公示理论
(二) 政府机构设置的大部制理论
(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数据理论
三、 民商事登记局的域外经验
(一) 德国
(二) 日本
(三) 我国澳门地区
(四) 我国香港地区
四、 民商事登记局的制度障碍
(一) 行政监管色彩浓厚
(二) 行政诉讼救济主导
五、 民商事登记局的具体设置
(一) 民商事登记局的性质
(二) 民商事登记局的部门
(三) 民商事登记局的人员
结论
(实习编辑:陈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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