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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4日 第30175篇《社会科学战线》 2015年第9期
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主观要件的法律塑造——以美国劳资善意谈判义务为借鉴
作者:王天玉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劳资双方在分配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具有对抗理性,为了减少对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成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的劳资善意谈判义务。此项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劳资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充分展示达成合同的善意,进行合理的会面、沟通和磋商,违反此项义务将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判断善意的标准包括本身违法行为标准和谈判行为整体性标准。为了保障善意在谈判中的贯彻,此项义务要求劳资双方分享与集体合同相关的企业信息。这一系列集体劳动关系治理经验有助于分析解决我国不断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主观要件,推动其在实践中更为切实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工资集体协商;美国法;集体谈判;善意义务;主观要件;
结构框架
一、共性问题:市场经济中的劳资对抗理性
二、善意谈判义务的内涵与救济机制
(一)善意谈判义务的内涵
(二)善意谈判义务的救济机制
三、谈判行为主观善意的判断标准
(一)基础标准:本身违法行为
(二)综合标准:谈判行为整体性
四、善意谈判义务的延伸:提供信息
五、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善意”的法律塑造
六、结语


(实习编辑:苏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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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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