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商法>正文
2016年9月28日 第30180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
从美国“八爪鱼”案反观中国内幕人之认定标准
作者:夏雅丽 西北大学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夏雅丽,李靖
      围绕我国现行证券法下内幕交易认定主体方面的疑难展开,从司法、立法、执法角度研究分析域外法律实践,认为对内幕人的界定以内涵为首要,外延在其次;内幕人应当采实质界定,即有无知悉内幕信息。而外延的展开,采概括式立法;主体界定应从对内幕信息的占有或知悉的角度展开:即知悉(possess)内幕信息的人,且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在直接内幕人的分类下进行细分,以业务合同关系、监督管理关系、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为标准,概括具有典型性的直接内幕人的子分类。信息受领人的范围不限于“第一受领人”。
关键词
内幕人;界定;标准;
结构框架
一、从内幕人规制之演进探索更新之必要
二、我国直接内幕人分类规范及实现机制
三、我国间接内幕人规制完善与实现机制
(一)多层次传递下信息受领人的制度选择
(二)我国信息受领人的范围应不限于“第一受领人”的理由


(实习编辑:苏烨)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谭畅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