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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5日 第30197篇《比较法研究》 2016年第3期
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作者:薛军 北京大学 
内容摘要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一范畴中所对应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各有其特殊性,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中国法上如果针对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的规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义的进路,就应该限制相关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要求表意人立即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立法层面上给予撤销权的行使以特定的除斥期间,相关期限也不宜过长,并且其起算点应该采取客观标准,从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开始起算。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重大误解;错误;可撤销法律行为;
结构框架
一、导言
二、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期限统一模式的质疑
三、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设定中的体系性因素
四、对中国法上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撤销制度的反思
五、结论


(实习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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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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