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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日 第30214篇《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4年第1期
人格的私法构造——以“伦理人”的历史演进为视角
作者:张平华 山东大学 
内容摘要
 人格突破民法、超越宪法,是一个伦理概念。伦理人的演进主导了人格的发展。罗马法上的身份与伦理人无关,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人格。伦理人移植于近代私法后,以权利能力为工具演化出权利主体、人格权两个概念。现代私法则完成了主体的具体化、人格权立法的独立,并导致了伦理人格的入宪。私法人格具有“四元”结构:作为技术人格的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作为事实人格的人格权,蕴含伦理人格的人之尊严条款。
关键词
人格;伦理人;私法构造;四元结构;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格作为伦理学上的概念
(一)人格的私法突围
(二)人格的宪法超越
(三)人格与“伦理人”
三、罗马法上的人格与“伦理人”
(一)罗马法人格内涵的再探讨
(二)身份与人格的貌合神离
(三)被阉割的人身利益人格
四、近代私法对“伦理人”的移植
(一)权利能力的时代意义
(二)权利能力的自然隐退
(三)伦理人移植的外在表现
五、当代私法中“伦理人”的勃兴
(一)民法上人的具体化
(二)人格权立法的独立
(三)“伦理人格”的入宪
六、结语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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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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