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0日 第30246篇《法学家》 2014年第2期
权利能力的双重角色困境与主体资格制度重构
内容摘要
权利能力意在打通理性、主体、权利三者之间的联系,并使得私法自治成为可能。新型主体的不断涌现使得理性作为主体的唯一根据已不敷使用;权利能力兼具主体资格和权利资格双重角色也左支右绌。权利能力应当角色唯一化,仅承担权利资格之角色,另将主体资格独立出去。私法主体之根据应当分为目的性根据和工具性根据,分别适用于生物人和团体。私法主体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理性;人格;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结构框架
一、人格和权利能力制度的嬗变
(一)权利能力之内涵
(二)从人格到权利能力
二、传统理论权利能力作为主体资格的证成
(一)理性作为私法主体的根据
(二)权利能力作为主体资格的证成
三、权利能力制度的缺陷
(一)理性缺失及其影响
(二)角色困境
四、权利能力的重塑与解构
(一)权利能力作为主体资格的否定
(二)本文观点:权利能力仅作为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五、主体资格制度的重建
(一)主体的根据
(二)主体取得条件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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