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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 第30224篇《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
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研究
作者:申惠文 郑州大学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申惠文,杜志勇。 
       当前农地融资试点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存,前者于法相违,后者于法无据。改革应当凝聚共识,立法先行。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逐步具有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不能自由转让,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就是错误的法律表达。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土地债务制度,建立“物上负担”式融资模式,解决农户自身融资需求。中央改革文件中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经营权”,既可以是债权属性的土地租赁权,也可以是物权属性的土地用益物权。然而,作为法律概念,土地经营权的内涵不能泛化,应当专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有的新型用益物权。据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实质上包括土地租赁权质押和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土地租赁权质押;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结构框架
一、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产生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
(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
二、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实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
三、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比较
(一)政策认识不同
(二)权利主体、客体不同
四、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选择
(一)价值衡量
(二)法理分析
五、农地融资法律制度的建构
(一)理清农地权利关系,慎选法律术语
(二)统一农地登记制度,健全服务平台
(三)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改革于法有据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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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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