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 第30225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
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死亡
内容摘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具有主体法、财产法、家庭法和社会法的四重属性,造成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困境。“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本身,就背离了城乡一体化的改革目标。农户不缴纳土地承包费,“承包”的法律规范意义丧失。农户可以不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名存实亡。随着农村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家庭成员的个体利益诉求日益强化,“户”的概念逐步瓦解。目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仅试图构造农户外部的土地流转法律秩序,没有关注农户内部复杂的成员关系,注定是阶段性的改革尝试。未来民法典应当抛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秉持个体主义制度构建的理念,建立具有准所有权地位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和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农地经营权制度。
关键词
农村承包经营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三权分置;
结构框架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困境
(一)限定“农村”的硬伤
(二)“承包经营”的名存实亡
(三)“户”边界的模糊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位困境
(一)主体法视角的解读
(二)财产法视角的解读
(三)家庭法视角的解读
(四)社会法视角的解读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社会变迁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济变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政治变迁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文化变迁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现代变革
(一)目前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局限
(二)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农民个体农地使用权
(三)从农村承包经营户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结论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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