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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4日 第30226篇《理论月刊》 2015年第8期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困境
作者:申惠文 郑州大学 
内容摘要
  农村村民的资格、一户的标准和一宅的标准,立法没有规定,也很难规定。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户不是法律主体,农户更不是法律主体。民法典是以个体为中心构建的概念网、规则群和制度链,规范对象是个体以及基于个体自治形成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产物,不能适应农村现代化的需要。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未来立法应当取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逐步实现“增人不增宅基地,减人不减宅基地”,鼓励农民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现阶段的司法政策是,允许不同集体经济体组织的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让宅基地使用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
关键词
民法典;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共有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买卖;
结构框架
一、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涵义困境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分配困境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流转困境
四、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制度反思
五、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司法政策
六、结论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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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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