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 第30244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3期
“人格”澄明对“人格权”立法之争的调和
内容摘要
人格具有法律人格与自然人格多元内涵。法律人格有“罗马法上的法律人格”与“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之别,前者把主体资格作为特权予以分配,后者则把主体资格平等对待并体现为现代法上的权利能力制度。立基于自然人格之上的现代法律人格的平等性决定了具体权利的多元性以及法律保护的立体性。人格权与自然人格没有直接的规范关联,与法律人格有直接但非唯一与排他的规范关联,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格权法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更多是形式意义上的立法选择,而非主要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
人格;法律人格;自然人格;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结构框架
一、“人格”内涵之澄明
(一) 人格的法律( 或历史) 内涵——罗马法上的人格
(二) 人格的哲学( 或伦理学) 内涵——自然人格
二、自然人格之上的现代法律人格
(一) 现代法律人格( 权利能力) 的平等性
(二) 现代法律人格的具体权利体现及法律保护
三、“人格”与“民法上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一) “人格”与“民法上人格权”的具体法律联系
(二) 民法上的人格权客体
(三) 民法上的人格权与人权之区分———基于不同的客体内涵
四、“人格”内涵之明晰对人格权立法的启示
(一) 对文首所提问题的简要回应
(二) 人格权在民法总则或民法典中的立法模式
(实习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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