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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7日 第30251篇《保险研究》 2014年第1期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之检讨——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
作者:谢潇 重庆大学 
内容摘要
作者:谢潇,何丽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内容;法律后果;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中内容与法律后果的关系
(一)狭义说:内容与法律后果混同
(二)广义说:内容与法律后果不可分
三、强行区分内容与法律后果的弊端
(一)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二)违反《保险法》立法宗旨
(三)导致明确说明对象的模糊性、宽泛性
(四)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态度
四、明确说明义务对象应限定为免责条款的内容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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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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